問:根據《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要求,針對以下情形,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1.煙囪/煙道直徑小于1米,或者不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離煙道壁距離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氣筒結構、強度、安全等難以滿足技術規范對監測平臺安裝以及參比方法采樣孔的相關要求的。
目前企業實際情況多是煙道直徑小于1米的,根據此規定,企業可以不用按照自動監控設備。但是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與此規定沖突,請問是不是重點排污單位所有的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都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還是部分排放口安裝?如果可以按照環辦環監〔2017〕61號文件煙道直徑小于1米免于安裝,實際執行中企業可以自行改造煙道使其小于1米以規避安裝、逃避監管,請問又如何執行?
答:《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蘇環發〔2021〕3號)第七條明確了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四種情形,第八條明確了排污單位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三種情形。根據您的留言,廢氣、廢水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但也不是所有排放口均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至于哪些單位(排放口)可以暫不安裝,應嚴格按照“辦法”第八條執行,即:停產一年以上或已經關閉、拆除、搬遷的;監測因子排放濃度長期低于可用儀器檢出限的;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暫不安裝的情形。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2017〕61號)已明確“煙道直徑小于1米的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則此廢氣排放口執行國家規定,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如果企業自行改造煙道使其小于1米以逃避安裝、逃避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執法機構檢查發現后將嚴處。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