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中提到“環境風險受體指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業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會價值或生態功能的單位或區域等”。請問“可能受到危害”應該如何界定,多少距離范圍內?風險受體的聯系方式必須全部寫上嗎,是否還要增加別的信息,比如聯系人姓名等等。如果無法搜集到所有風險受體的聯系方式可否只收集一部分?
答:您好,《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附錄A中第3節已對環境風險受體的敏感性作出相關解釋,包括環境敏感受體的范圍、具體對象、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級等,并對需要收集的名稱、經緯度、聯系人等信息作出了要求。建議按照評估指南及附錄的相關內容開展工作。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