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塑料制品行業中注塑、擠出等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一般要求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5特別排放限值(60mg/m3),現《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已實施,請問非甲烷總烴排放是否應該按照此標準執行,不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答:您好!根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1)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2)同屬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由于合成樹脂工業國家已出臺行業標準,建議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