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想咨詢一下企業自身產生的廢催化劑,企業擬對其進行綜合利用,通過蒸餾等方式回收里面的溶劑(這個溶劑是主要產品),回收的溶劑回用于原來的生產線,同時,在回收溶劑的過程中,因廢催化劑中還含有其他成分,故本著資源綜合利用原則,對其他成分也一并進行綜合利用(氯化鋰+碳酸鈉生成碳酸鋰的過程),這個綜合利用的過程會產生副產品,為碳酸鋰,碳酸鋰用于外售,請問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這種情況應該編制報告書還是編制報告表?依據是該名錄中的哪一條?
答:您好!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101項“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處置”相關規定,建議按照“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產生單位內部回收在利用的除外)”項目編制報告書。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