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二十三條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