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可以共用嗎?”這個問題對于很多中小型生產企業,特別是僅使用化學品的工貿企業,是經常遇到的困惑。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GB/T 50483-2019)和《石油化工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T 3024-2017)中均規定化工企業應設置初期雨水池和事故水池,并沒有明確不能共用或合建。根據《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第5.5.8條:“事故池宜單獨設置,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占用容積不得超過1/3,且具備在事故發生時30分鐘內緊急排空的設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回復:當發生事故時,事故廢水可以容納到本廠的污水收集池或者初期雨水池暫存,但污水收集池或者初期雨水池不能代替應急池,您廠是否需要設置應急池,應該根據環評文件要求或專家評估論證確定。
來源:生態環境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