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技改項目不增加全廠廢水、廢氣、固廢等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的。 按照《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 年版)》(粵環函〔2020〕108 號)第58條屬于豁免環評情形。請問是否可以編制分析報告明確符合豁免環評情形后,將分析報告作為排污許可證變更材料,并申請將技改變動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答:您好! 參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有關規定,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提交相應材料,并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一并提交審批部門。補充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設項目變動情況說明材料、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及依據、排污單位有關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污染防治設施達標情況分析、自行監測情況等。 關于變動內容是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議結合項目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