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這一規定在我國環境立法中通稱為“三同時”制度。它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自然開發項目。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