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因此,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需要開展組織審查。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