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凹版印刷廠,當前配套的有機廢氣末端治理設施為兩級活性炭吸附,現擬引進“熱氮氣脫附+冷凝回收”技術,對廠內產生的飽和活性炭進行脫附再生再利用,對溶劑進行回收。飽和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類別為“HW49 其他廢物”,代碼為“900-039-49”,因此在廠內產生的飽和活性炭進行脫附再生再利用,是否需要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的“101.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編制環評報告表?
答:您好!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內部回收再利用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01項“ 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要求應編制環評報告表。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