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 年修訂)》第十四條 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應當在聯網后 3 個月內由企業自行組織完成驗收。本單位為大氣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現有以下幾個問題,望答疑解惑。
1、本公司對環保設施提升改造,新增濕電除塵設施。同時根據相關工程經驗,需對原排放煙囪進行防腐改造,根據改造方案,改造期間廢氣通過臨時煙囪排放并設置在線監測設施進行監測。該改造方案已通過專家評審,并獲得了屬地環境管理部門的批準。請問該臨時煙囪的在線監測是否需要聯網,是否需要進行驗收?
2、驗收監測必須確保在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進行,若因環保設施運行不穩定,尚在調試,無法在聯網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是否構成處罰?
3、對于不能連續7天達到穩定工況,間歇性生產運行的,如何對廢氣在線進行驗收呢?
4、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要求,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那么對應急排口的在線監測是否需要聯網和比對驗收呢?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根據您的咨詢,經研究,答復如下:
回答一:經溝通,貴公司因防腐改造設置的臨時廢氣排放口將持續使用3~4個月,臨時替代時間較長。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排污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安裝的在線監控設備均需與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設備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重新組織驗收,并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綜上,貴公司的該臨時廢氣排口在線監測設備需及時與省、市聯網并按期組織驗收。
回答二:對于未按期完成在線監控設備驗收的排污單位,現行法律中暫無針對性處罰條款。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因此,在完成在線監測設備驗收前,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否則會涉及相關處罰。建議貴公司及時就延期驗收的情況編制情況說明報備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盡快完成驗收,待在線監測設備驗收完成后,方可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
回答三:經溝通,貴公司廢氣監測因子涵蓋VOCs、SO2、NOX、顆粒物,根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1286-2023)規定,在線監測設備需滿足“調試檢測后至少穩定運行7d”,才可開展技術驗收工作。其中至少穩定運行7天并未要求連續運行7天,對于間歇性生產運行的情況,在累計正常穩定運行7天后,也可開展驗收工作。
回答四:根據您的描述,貴公司屬于重點排污單位,并且根據國家要求需要在應急排口安裝在線監測相關設施,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排污單位按要求建設、安裝的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需與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其聯網應滿足《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并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在聯網3個月內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工作。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