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請問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產廢單位移出數量(計劃轉移數量)與處置單位的接收數量不一致問題,如產廢單位移出數量(計劃轉移數量)30噸,實際過磅25噸,處置單位以實際過磅磅單25噸進行接收填寫聯單,請問電子轉移聯單上出現,移出數量與接收數量不一致的問題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要求移出數量要與接收數量要一致,煩請解惑。
答:您好,根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接受人應當對運抵的危險廢物進行核實驗收,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接受人應當及時告知移出人,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同時向接受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移出人應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