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中規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環境保護設施的復函(環函〔2003〕10號),其中明確提到:為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