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想咨詢一下以下幾個問題,環境保護法中所說的(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監測機構出具的是檢測報告蓋的紅色CMA章是屬于有監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嗎?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這個具體是哪個規定在哪里可以查詢呢?對監測的時間段和頻率等有要求嗎?
答:您好。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公布,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五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所有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及其它各類實驗室必須取得資質認定,即CMA認證,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記。有CMA標記的檢驗報告可用于產品質量評價、成果及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污染物監測時間和頻次應滿足相應的監測方法、監測技術規范及有關排放標準的要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