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違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被立案,并出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企業限期辦理環保驗收手續并建成污染防治設施。執法人員復查發現企業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擬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逾期未改正的情形是否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一章 環評類,第八點:對單位逾期未改正50%的裁量起點?以及逾期未改正的罰款金額=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萬的處罰金額計算公式?
答:您好。針對本條,請嚴格按照具體情形適用裁量起點,裁量起點已明確區分限期內改正和逾期未改情形。本條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限期內改正的罰款金額=限期內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 萬;(2)逾期未改正的罰款金額=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 萬。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