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23年5月貴廳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根據國家《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企業填報環境統計年報時選擇通過監測數據核算廢氣污染物排放量,應填報《工業企業廢氣監測數據》(基112表),在該表填報說明中,無未檢出污染物的核算方式。因此,廢氣監測報告中未檢出的污染物可不納入監測法核算中”。 但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并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那么請問目前廣東省項目驗收期間未檢出的廢氣污染因子還是不計入總量計算嘛?
答:您好,相關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文件并沒有對“未檢出”監測結果的統計形式作出規定。對于被確定污染源特殊污染物的監測因子雖然沒有定性檢出,但不能說沒有(不含有),檢出限高低也與監測方法的選擇密切相關,因此,建議在選擇足夠低檢出限監測方法的前提下(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低于檢出限濃度監測結果以1/2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總量統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