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光伏項目前期報審報批階段,由于公司B暫未成立,環評批復主體為A公司。現B公司已成立,項目實際建設和經營主體為B公司,是否需變更環評主體或者重新辦理環評呢? 答:您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