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粵自然資發〔2023〕11號)等文件,具體如下: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其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的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采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境通視道清理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為活動。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