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已投產多年,擬對配套設備進行技改調整,不會增加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 請問《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我們項目技改符合第58項的規定:“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改造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是否直接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答:您好,根據所述信息,如果不涉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建議可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變更排污許可證。具體辦理事宜,建議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徑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咨詢。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