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危廢處理企業的危廢經營許可證過期,企業打算拆除危廢處理設施并將地塊交還給甲方(地塊是以租賃的方式獲得),請教拆除危廢處理設施是否需要申報到生態局相關部門?是否需要找專業的公司來拆除?租賃的地塊是否需要做土壤和地下水檢測(每年都有進行檢測),并提供報告給甲方?謝謝!
答: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如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根據《工礦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