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中,表3.3.-3廢氣治理效率參考值,請問這個參考值是企業計算過程中必須要引用的值,還是只是一個參考用呢? 比如噴淋吸收水溶性物質,治理效率為30%,吸附技術中活性炭吸附比例建議取值15%)作為廢氣處理設施VOCs 削減量,這兩個效率是否有途徑可以證明和調整這個效率和吸附比例呢?
答:您好!1.對于水噴淋吸收和活性炭吸附,原則上都應采用表 3.3-3 廢氣治理效率參考值。除非企業污染控制設施入口和出口均安裝非甲烷總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且均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建設及運維規定,可以使用核算期內入口、出口有效的自動監測數據(排放速率)計算治理效率,代替治理效率參考值。 2.新建項目、技改、擴建項目采用“燃燒及其組合技術”與“回收及其組合技術”處理有機廢氣的,可采用治理效率設計值參與計算。設計者高于上述參考值的,應提供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內容包括:廢氣風量、VOCs 組分與濃度、治理技術適用性、設計參數、同類項目同類技術的實際處理效率等。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