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企業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現有部分企業預案備案時間已經超過3年,未進行回顧性評估及重新備案,其中有的企業風險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有的未發生重大變化,這種超過3年的情況是否屬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中“(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的情形或其他違法情形?
答:您好,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時間已經超過3年,未進行回顧性評估及重新備案,可認定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中“(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的情形。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