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一個建設項目在完成驗收報告編制及專家評審之后,在20個工作日的驗收公示期間,被周邊居民投訴,有惡臭等環境污染問題,那么該驗收項目是否需要暫停驗收程序,并重新評估該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的污染治理設施能力,進行整改?如果需要,請問依據哪個法律法規,技術規范?
答:您好,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問題描述的居民投訴情況屬于存在問題情形,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驗收主體責任,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排查存在問題并落實整改,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本辦法由原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發布并解釋,如仍有疑問請向生態環境部咨詢。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