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文件中,表1、表2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是否適用于“4.2.7企業(含電鍍專業園區)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時......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過本標準現有項目相應排放限值的200%”?即打比方以表1中多層鍍非珠三角地區的企業(含電鍍專業園區)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時,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取值1000L/㎡。
答:您好,生態環境部在《關于基準排水量疑問的回復》中提出“為防止排污單位通過稀釋手段達到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業排放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當企業的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基準排水量時,應按照標準中的相關公式,將實際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并根據基準排水量對應的排放濃度判定是否達標。間接排放的,也應執行上述規定”。我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中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有關規定參照該回復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