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沙田生態環境分局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并查處了一家直排生產廢水的企業。
1月5日,沙田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五金塑膠廠開展日常檢查,該廠已辦理生態環境審批、驗收和排污登記等相關手續,設有機制加工、超聲波清洗、焊接等工序,檢查時現場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發現,該廠廢水收集池開裂,未經處理的除油廢水從收集池裂縫滲漏至收集池旁雨水井口;該廠數控旋壓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切削液撒漏至車間地面,員工將地面切削液掃至附近雨水口。切削液與除油廢水最終通過雨水口排放至廠外河涌。鑒于以上情形,分局執法人員當場制作“雙筆錄”進行調查取證,現場查封該廠涉水產污設備,責令該廠立即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廢水監測單位對該廠直排的廢水取樣監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關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將對上述五金塑膠廠依法嚴肅處理,若涉刑事犯罪情節將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沙田生態環境分局表示,各產廢單位務必守法經營,嚴格依法做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不斷提升自身環保管理水平,嚴禁用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沙田生態環境分局將繼續嚴厲打擊各類違法排污行為,定期開展各類專項執法行動,做沙田藍天碧水的堅定守護者。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