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標志著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的新時代,既是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也是落實依法治污的具體舉措。排污單位領取國家排污許可證只是合法排污的開始,如果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企業將會承擔嚴重后果。
案例一
2021年4月1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開展日常巡查發現,轄內一家洗滌公司未能提供自行監測記錄,未按自行監測方案要求的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對該企業立案處罰,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的罰款,正式打響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處罰的第一槍。
案例二
2022年4月29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河東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位于臨沂市河東區的一家食品公司年產500噸面米速凍食品項目正常生產,經排查該企業于2019年12月28日已申領了排污許可證,但2020年度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執法人員介紹,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對該食品公司罰款87500元。
案例三
2021年11月1日,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在對巴中光翼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平昌縣星光工業園二期工程的摩托車制造項目正常生產,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其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最終,巴中市生態環境局參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巴中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巴中光翼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70600元(大寫:柒萬零陸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1年10月14日,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海安縣榮盛鋁業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取得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但該公司2021年僅9月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對廢氣進行了自行監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處罰款3.98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這是海安首例未按照排污許可證開展自行監測的查處案件。
案例五
2021年4月14日夜間,江蘇省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轄區內污水管網進行排查時,發現有一股異常廢水排入污水管網。經快速分析排查,顯示該廢水源頭為嘉詮精密五金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且總磷濃度超標。同時,該公司總磷等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路設置不規范,也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自行監測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江蘇省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處罰款29.92萬元,并將相關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六
2021年8月19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及懷集分局執法人員對珊西五金工藝(肇慶)有限公司進行了排污許可證落實情況專項“雙隨機”檢查發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排污許可證副本上明確要求企業定期對廢氣廢水開展自行監測,但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規定。肇慶市生態環境局懷集分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來源:生態環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