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2年度第一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污染物超標排放等領域。
1、溫州市瑞安某醫療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環境犯罪案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環保公安緊密聯動,采用非現場執法手段查處的浙江省首起重點醫療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描述
2022年春節過后,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瑞安分局執法人員在對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數據例行巡檢時,發現屬溫州市重點排污單位的某醫療單位化學需氧量數據從1月31日至2月1日出現間歇性超標,之后很快下降達標;2月2日7時50分至11時20分自動監測數據出現恒值。平臺數據的異常引起執法人員的警覺,執法人員當即判斷其中可能有貓膩,立即調取該醫療單位近期的污染源視頻監控。監控證據表明,2月1日至2月5日期間,為達到規避監管的目的,相關違法人員多次采取了用自來水稀釋排放口采樣區廢水、將排放口黑色廢水傾倒至外環境、將采樣水泵放入空桶、用塑料袋包裹余氯監測探頭等操作干擾自動監測數據。在初步掌握證據后,瑞安分局迅速將線索通報給公安部門并共同研究制定了現場檢查方案。2月14日上午,瑞安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部門對該醫療單位進行突擊檢查,現場通過調取在線監控視頻固定證據,控制操作工,還原演示違法操作步驟等,核實了該醫療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以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相關規定,2月14日瑞安分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當晚公安部門對2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公安部門已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一、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應加強對醫療機構排污行為監管。當前全國各地疫情仍然反復無常,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階段。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自身職責,嚴格監管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醫療廢水處置行為,特別是要加強醫療機構廢水達標情況的監管,防止病毒通過污水傳播,發現違法行為給予重拳打擊,充分發揮環境監管震懾作用,督促醫療機構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落實污染防治責任。
二、運用好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技術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提升非現場執法能力,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自動監控數據日常巡檢是落實非現場執法監管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之一,瑞安分局通過安排專人定期對全市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數據開展巡檢,強化大數據分析研判,通過數據邏輯分析、同類企業數據比對、異常數據核查等方式,實現智能監管、問題溯源、高效查處,對排污企業實施“無死角”監督管控,對違法行為實施“零容忍”的精準打擊。
三、充分發揮環保公安聯合辦案機制提高辦案效率。本案查處過程中,瑞安分局周密部署,第一時間啟動環保、公安聯合辦案機制。從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到抽調執法骨干組成專案組召開案情分析會制定行動方案,再到現場分組同步開展有針對性重點的核查,案件查處過程中步步為營,第一時間準確固定相關證據,不給環境違法企業毀滅證據的機會,大大提高了案件查處效率。
2、臺州市溫嶺市某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及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案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聯動執法,采用自動監控數據平臺大數據分析研判、無人機熱成像等“高精尖”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確定目標,現場快速發現問題,實現精準打擊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2年2月2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平臺大數據分析研判,發現溫嶺市某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自動監控pH值近期出現大幅異常波動,立即邀請自動監控、污水處理相關專家進行會商,初步認定該廠存在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嫌疑。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組織市縣兩級執法人員、監測人員、相關專家趕赴現場開展突擊檢查。抵達現場后,檢查組迅速擬定行動方案,成立執法組、自動監控組、采樣組、無人機組。無人機組對廠區進行高空偵查,一方面準確定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熱成像功能掃描廠房頂部廢氣排放情況以及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根據無人機傳回畫面,執法組兵分兩路,一隊從正門進入正常檢查,另一隊從靠近污水站的后門直插排放口。進入廠區后,分組負責現場采樣、檢查污水站運行狀況、檢查自動監控站房。
現場檢查發現,廢水排放口pH自動分析儀被人為拔出放在邊上裝滿清水的塑料瓢內,廢水處理設施末端沉淀池內有一根自來水管對廢水進行稀釋,加藥桶均未在加藥。經現場監測,末端沉淀池、標排口處pH值分別為1.7、4.3(均超標),而塑料瓢內清水的自動監控pH值為6.9(達標),該行為涉嫌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
無人機組在高空偵查時,在熱成像畫面中發現廢氣管道及噴淋塔的顏色存在明顯差異,兩級水噴淋塔的第一級噴淋塔顏色與前端廢氣收集管道顏色接近,呈亮黃色,溫度偏高,第二級噴淋塔顏色明顯較暗,溫度明顯較低。經執法組現場檢查,第二級噴淋塔正常運行,第一級噴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噴淋。該行為涉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處理情況
溫嶺市某金屬表面處理廠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2月23日對該廠立案查處,于2月24日對該廠電箱進行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處罰款30.4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此外,該廠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作出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對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自動監控是實現“智慧監管”,提升執法效能的重要手段,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僅會誤導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決策,還會影響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環境執法部門必須擁有更高的專業性與敏感度,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監控要上緊發條,監控過程中可采用更多的新型科技手段,來提高查處的效率以及準確性。
在此案件中,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采用了自動監控數據平臺大數據分析研判、無人機熱成像等較為“高精尖”的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確定目標,現場快速發現問題,行動快速、安排合理,實施了精準打擊,在這樣的高科技手段和事前精心準備下,企業主的狡辯、案情的復雜,也變得不那么具備干擾性。此案件充分體現了科技手段以及事前充分準備的力量,為類似環境違法行為的執法辦案提供了經驗。
3、寧波市鎮海區某化工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企業利用凌晨偷排超標污水,在線監測系統自動留樣,后對留樣污水檢測核實超標行為的非現場執法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3日凌晨,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值班人員接到在線監控系統報警,寧波某化工公司廢水排放口氨氮超標,自動留樣系統對超標排放污水進行自動留樣。值班人員早上到達現場檢查時企業已停止污水排放。查看在線監控系統數據,發現企業曾于凌晨5:00-8:00排放廢水,自動留樣系統于當天5:03采樣一瓶。值班的執法人員將留樣瓶內樣品送檢,根據檢測結果,留樣瓶中的廢水氨氮超過相關標準。
處理結果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在線監測數據可為證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該企業存在超標排放污染廢水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對該企業處罰款17萬元。
典型意義
一、在線監控彌補薄弱時段的監管。本案中企業利用凌晨生態環境監管薄弱時段超標排放廢水。該企業廢水排放口的自動監控系統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中心聯網,一旦發現超標數據可以及時報警,通知執法值班人員后續跟進處置,實現對企業廢水排放的24小時不間斷監管。
二、非現場監管提升執法效能。該企業廢水為非連續排放狀態,當值班人員接到超標報警趕到現場時,企業已停止廢水外排。但在線監控的自動留樣打破了執法人員取證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及時對超標廢水采樣留樣,固定證據,提高了執法效能。
三、 數字賦能實現精準執法。通過在線監控的數據報警系統和自動留樣系統,有效提高了現場執法的精準性,實現不到現場,遠程取證,固定證據,減少現場執法檢查頻次。寧波市鎮海區數字化智能監控的布點密度和建設體量居全省前列,執法人員綜合運用各類數據,通過“技防+人防”相結合,精準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4、杭州市錢塘區某包裝材料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VOCs走航監測發現案件線索查處的一起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案件。在該案件中,通過對園區及附近道路進行全覆蓋的走航監測,排查出了TVOCs濃度異常點位,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對該涉案企業進行了查處,并責令企業于1月11日至21日停產整治。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0日,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錢塘分局組織對某工業園區開展夜間走航監測。走航監測顯示總體情況較好,但發現1處TVOCs濃度異常點位,位于某包裝材料公司南側,主要成分為乙酸乙酯和甲苯,峰值濃度在269.80ppb。經執法人員研判分析,基本鎖定污染源頭為該包裝材料公司。
2022年1月11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開展突擊執法。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涂布工序正在生產,RTO(蓄熱式熱力焚化爐)焚燒處理裝置正在運行。現場RTO區域異味較重,便攜式VOCs檢測儀測試顯示該區域數據明顯超標。監測人員對該區域進行采樣,經監測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濃度分別為145,305,154,152毫克/立方米,小時平均值189毫克/立方米,超過《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表5規定的限值(監測點處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為10毫克/立方)。
經調查,該企業廢氣無組織嚴重超標的主要原因為該企業前期RTO焚燒處理裝置檢修后,兩個1.5米*1.1米的檢修口部分螺絲未安裝、未擰緊,長時間運行以后檢修口出現了松動不密封的情況,企業疏于日常管理和巡視巡檢,未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導致部分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接從檢修口排放。現場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態環境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整治。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和《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相關裁量基準計算,決定處罰人民幣壹拾捌萬元。同時,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4)》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啟動了實施程序,并于2022年2月16日開展復查,確認企業已整改到位且監測達標后終止按日連續處罰流程。
典型意義
強化數字賦能,通過走航監測等非現場監管手段,可以在短時間內全面動態掌握整個園區的環境質量現狀及VOCs濃度空間分布特征,并迅速尋找出存在異常的點位,為后續執法和環境管理提供支撐依據,同時有效解決了常規執法手段所面臨的“監管面廣、點多、量大”等問題,為生態環境部門高效精準執法提供堅實保障。
來源: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