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為加強建設項目環 境保護“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 指導各建設單位依法履行環保主體責任,現將有關規定整理如下,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總體要求
1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 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配套建設的環境 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3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 生產或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生產或者使用。
4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 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5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 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程序和內容
1、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 監測(調查)報告。
1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 測報告。
2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3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 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 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2、調試期要求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 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 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 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 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3、第三方服務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 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 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 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 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 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 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4、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 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 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 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 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 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 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驗收不合格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岀驗收合格的意見:
1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 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 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 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 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未經批準的。
4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5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 證排污的。
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 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 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7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 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
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9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 護驗收的。
6、驗收組織
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 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 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 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 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 等。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 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 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或部 門在所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中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8、信息公開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 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1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 工日期。
2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 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3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 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公開上 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9、登記備案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 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 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 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全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信 息平臺://114.251.10.205/#/pub-message)
10.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 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 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 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監督檢查要點
1、驗收報告
重點檢查驗收報告內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實可信;報告結構是否合理;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等基本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監測單位、監測點位、因子、頻次、方法和設備,監測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學、符合標準要求;驗收執行標準是否正確;監測結果評價是否合理、可信, 是否全面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及對環境的影響;驗收支持材料是否有效;驗收監測結論是否全面、可行,提出的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報告中術語、格式、圖件、 表格是否規范,是否滿足《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及其他行業驗收技術規范要求等。
2、 驗收意見
重點檢查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驗收依據是否沖分、合理; 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是否可信;是否有建設單位蓋章確認,并附有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3、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重點檢查內容是否完整、清晰;每項內容是否清晰、詳實、 可信;必要的支持材料是否有效;是否有建設單位蓋章確認等。
4、 檔案資料
重點檢查建設單位驗收報告、驗收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資料是否完整,信息公開和登記備案程序、內容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常見違法行為和適用法律條例
1、違反“三同時”要求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 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 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2、 涉及“未驗先投”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 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 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責令關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3、 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 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三條)
來源:南京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