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0日上午,金華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執法人員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信訪件“回頭看”檢查。檢查組通過地面檢查吸引注意,無人機“飛檢”長驅直入方式開展“地空”聯合檢查,在檢查浦南街道某印染企業F車間1個排氣筒無明顯廢氣排放(管道無抖動),無人機執飛人員立即聯系地面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車間進行檢查,最終查明F車間30余臺烘干機正常使用中,但與烘干工序配套的廢氣(含毛絮)收集設施密閉不到位,且處理設施未開啟運行,烘干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查處情況
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已構成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
目前,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定,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整。
同時,浦江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規定,對該企業1名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6天的處罰。
結語
大氣污染具有“涉及區域范圍較大、區域之間污染物傳輸量大、污染源種類多、污染因子相對復雜”等特點,傳統環境監測方式很難確定污染發生的直接源頭,而采用無人機出動速度快、隱蔽性強,對特定區域的空氣污染情況進行高空偵察,可幫助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準確鎖定違法排污行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門將繼續加強科技投入,采用更多先進技術、手段,打擊隱蔽違法排污行為,守護好家鄉的碧水藍天。
來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