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在六五環境日新聞發布會上,江蘇省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宿遷市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件》,共梳理典型大氣污染類案件5起。剖析通報,以示警訓。來了解一下具體案例: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0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鑫達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玻璃窯廢氣排放口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限制。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5萬元罰款。
“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7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鑫達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臥式氨水儲罐兩個閥門未打開,氨水流量控制柜未運行且壓力表均顯示為零,氨水儲罐內的液氨未使用;灰斗控制箱內開關均處于關閉狀態,電除塵設施未運行;實際采購的氨水及氫氧化鈣遠低于采購計劃。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47萬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晉雅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熔接機車間建設有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但該車間未密閉,熔接機亦未建設集氣罩等配套設施。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6萬元罰款。
“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將該臭氧污染天氣管控文件現場送達江蘇萬基乳膠有限公司并告知該公司落實管控措施。2021年6月23日中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有3條生產線正在生產,未執行錯峰生產要求。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未落實臭氧污染天氣錯峰生產管控要求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晨陽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揚子路廠區開展復核檢查,發現該公司VOCs自動監測設施存在氣體干燥器中的硅膠呈紅色、非甲烷總烴歷史數據長期在1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波動、兩根伴熱采樣管進入箱體僅引出一根出氣管通向VOCs分析儀等問題。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公司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公司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希望各責任單位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認真抓好環境問題整改,切實履行法定治污義務,共同守護宿遷的碧水藍天!
來源:環保大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