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規范,以及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一、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當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限值、監測頻次;
3.使用的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4.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5.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單位應完成本年度自行監測方案的核查變更工作。當執行的排放標準、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以及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中任一項發生變化,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及自行監測方案。
二、規范設置監測采樣設施。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監測(采樣)平臺、地下水采樣井、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
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單位應按照依法編制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1.依托自身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可自行建立實驗室開展自行監測,可不需要進行檢驗檢測資質(CMA)認證,但其監測人員、場所和設備應滿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瓊環規字〔2021〕3號)(以下簡稱“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中有關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要求。
2.委托開展自行監測
不具備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優先選擇在海南省社會環境服務機構管理平臺登記、且信用良好的機構。排污單位應核實機構的相關資質能力能否滿足本單位自行監測的要求。
四、及時報告異常情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臨時性停產等特殊原因不能開展自行監測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監測系統”)備注相關信息。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應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五、規范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將自行監測信息上傳至污染源監測系統,自行確認無誤后對外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時限按下列要求執行:
1.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應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監測指標小時均值;
2.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在每個監測指標要求的監測周期內完成自行監測并公開監測數據;
3.自行監測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5日內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首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之日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布之日起90日內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來源:環境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