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生態環境分局在日常執法行動中發現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非法轉移危廢固廢,該企業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最終定罰六十萬元。
案件情況
現場檢查時,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將車輛維修、噴漆工序中產生的廢容器、空桶(HW49)等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并丟棄至維修車間外的露天生活垃圾暫存點。同日,執法人員在白馬社區發現一家無相關許可證、由馮某個人經營的廢品回收站,現場發現上述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委托結算申請單的廢單據,單上標有4個廢棄調漆罐(HW49)的詳細信息。
經后期調取監控視頻查明,馮某于當天早上6:30用三輪摩托車在該企業露天垃圾暫存點拉走一批廢物,其中包含4個廢棄調漆罐。經詢問,該企業負責人承認委托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轉移處理危險廢物。
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關于“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的《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相關規定標準,決定對該企業處六十萬元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