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法來源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二、法律釋義
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因時間變遷,建設項目所在地壞境狀況或者國家環保方面的規定發生變化,使原來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失去價值的情況出現。
這里所講的“重新審核”,與原來的審批不同,通常只是對過去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重新核實。
重新審核的結果大體可能有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未發生改變或者環境狀況的變化不影響該建設項目繼續建設的,予以審核同意,也就是對原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肯定和確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根本改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原建設項目已經屬于禁止在該地建設的項目的,對該建設項目予以否決,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設單位在該地繼續從事該建設項目的建設活動;
第三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不能準確地說明該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決定該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手續。
不管屬于哪一種情況,原審批部門都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釋義》
(//www.npc.gov.cn/npc/c1852/flsyywd_lmlist.shtml)
三、審核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重新審核的,應報原審批部門,不受審批權限變化影響。
來源:《關于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9]203號)。
四、審核依據
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按照建設單位報請重新審核時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來源:《關于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9]203號)。
五、審核結果
經審核,同意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的,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經審核,需依法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重新報批的,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的,應按重新報批時的分級審批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來源:《關于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9]203號)。
六、違法處罰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附參考文件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事項辦理指南(試行)
為了進一步細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辦事流程,根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湛環〔2020〕16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現制定重新審核事項辦事指南如下:
一、重新審核原則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19〕203號)的要求,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原則如下:
1、從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有無變化兩個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按照建設單位報請重新審核時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2、若均未發生變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同意執行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若發生變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依法補充或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重新報批。
4、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二、受理重新審核申請
根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湛環〔2020〕16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重新審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重新審核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應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情況說明材料,情況說明材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說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后超過5年項目未動工建設的原因,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的申請;
(2)說明建設項目是否發生重大變動須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說明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4)說明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是否發生變化;
(5)若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發生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發生變化,說明發生的變化是否會影響建設項目落實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要求,說明是否會顛覆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結論;
(6)說明建設項目是否還具備環境可行性,并按重新審核時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提出下一步計劃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要求。
三、出具重新審核意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申請和說明、建設項目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組織對建設項目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定重新審核意見,按程序呈報分管局領導簽發。
四、重新審核辦理時限
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重新審核意見。
來源:環評和環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