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江門市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中廢氣監測采樣頻次只有一次。掌握該線索后,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迅速組織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專家團隊聯合執法人員多次到現場開展調查取證,詳細翻閱原始記錄。
經調查,江門市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此前承接了廣東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檢測業務,于2021年11月4日派出采樣人員前往廣東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廢水、廢氣及噪聲監測,并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了檢測報告。
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專家團隊及執法人員對該檢測報告進行檢查后發現,該報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空氣質量惡臭的測點三點比較式臭袋法》要求配備相應分析無臭袋、原樣樣品未達到相應分析要求。此外,該報告顯示其有組織二氧化硫采樣監測僅采樣5分鐘,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57-2017)中第8.1項的采樣點和采樣頻次確定的要求。以上存在的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行為直接導致了該報告的數據失實。
查處情況
針對江門市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行為,2022年5月,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
以案說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表示:監測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只有數據真實、可靠,才能為精準治污、精細管理提供科學支持。將繼續加大對所有在江門市承接業務的環境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打擊環境監測弄虛作假和監測數據失實行為,不斷規范、完善市場監測行為,提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數據依據。各環境檢測機構要不斷強化機構主體自律意識,明確檢驗檢測活動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及責任,樹立守法、誠信經營理念,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風氣。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