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咨詢新建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成備案手續的時間要求
內容:《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說到,應急預案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備案,但是也說到,試生產期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進行制定和備案。針對該問題,有如下幾處疑問:1、調試期與投入生產、投入使用的定義區分。現行規范要求調試期從竣工到驗收公示,原則不超過3個月,企業已將調試期進行了3個月的公示,各項環保措施到位,那么在這3個月內有間斷性生產行為,如每天上午生產,其他時間停工,另外產品有外售,那此種行為是定義為調試行為還是生產行為或者使用行為。2、新建項目的應急預案完成時間是否應該是調試期期間。
答復:企業試生產內容包含調試行為,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試生產前完成,試生產期間也有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事故應急池一點積水也不能有嗎?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參考相關文件,日常情況下,為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事故應急池應保持常空狀態。非事故狀態下,因物料泄漏、廢水處理設施不達標等確需占用事故應急池的情況下,可臨時將事故應急池作為緩沖池使用,占用容積不得超過 1/3,并要及時騰空,且應具備在事故發生時30分鐘內緊急排空能力。
部長信箱回復匯編
關于事故應急池建設方式及容積計算問題的回復
來信:對使用到化學品的工貿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各地專家對事故應急池的建設方式和容積計算存在不同的意見,如有些專家認為污水處理系統的調節池剩余容積可以用作事故應急池使用,但有些專家不認可。另外在事故應急池容積的計算上,有些專家認為可以利用企業內的雨水管網、生產車間(在車間出入口設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間)收集部分事故廢水,因而在計算事故應急池容積時作為V3(發生事故時可以轉輸到其它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計算,最終得出不需建設事故應急池或事故應急池建設容積較小的結論。由于目前已有的關于事故應急池計算的技術文件中并未對事故應急池建設方式及事故廢水收納方式(是否可以兼用還是只能專用)予以明確,各地環保部門的標準也不一樣。請問是否可以給個具體的指導意見?
回復: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中相關要求和計算公式,結合自身特點,設計、建設、管理事故應急池。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和《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廢水重力流排入。關于事故應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企業可參考《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結合自身實際,規范使用和管理。
關于事故應急池咨詢的回復
來信:對于非化工類一般工貿企業,但又使用到化學品 在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的時候,各省專家對事故應急池是否必須具備意見差別很大,有的專家認為必須有事故應急池,有的專家卻認為不需要,甚至有的環保局也認為必須有事故應急池,而我們國家關于一般工貿企業是否需要事故應急池也沒有明確規定。請問是否可以給個具體的指導文件?
回復:“非化工類但又使用化學品的一般工貿企業應急池建設”一事。答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九條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69-2018)要求,建設項目應設置事故廢水收集(盡可能以非動力自流方式)和應急儲存設施,以滿足事故狀態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對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配套事故廢水收集和應急儲存設施,國家的要求是明確的。您所提的“事故應急池”是事故廢水收集和應急儲存設施的俗稱。企業可以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等,結合自身特點進行設計、建設、管理。
關于應急預案備案
內容:我公司為計算機組裝企業,日常沒有生產性廢水產生,主要的危險廢棄物為燈管、廢空桶、廢有機溶劑(有時廠房刷點油漆,有少量絲印碎布,所產生的危廢總量一年不超500kg,總體環境風險較小。我們也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名單中。同時,我們自己編制了應急預案,也進行內部演練。請問我們是否要再進行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因為如果要備案,就需要第三方公司來寫,和請專家評審,需要一定的費用。另外,是不是只要有危險廢棄物產生,就需要應急預案備案?
答復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新《固廢法》中,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企業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最好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1)按照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廢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相關設計規范、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計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且(2)要確保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在事故狀態下能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3)通過協議單位或自建管線,能將所收集廢水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19),化工企業應急事故廢水池有效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事故緩沖設施總有效容積計算公式如下:
《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中石化建標[2006]43號),應設置能夠儲存事故排水的儲存設施。儲存設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內或圍堰內區域等。
事故儲存設施總有效容積:
V總=(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對收集系統范圍內不同罐組或裝置分別計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統范圍內發生事故的一個罐組或一套裝置的物料量。注:儲存相同物料的罐組按一個最大儲罐計,裝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臺反應器或中間儲罐計;
V2——發生事故的儲罐或裝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發生事故的儲罐或裝置的同時使用的消防設施給水流量,m3/h;
t消——消防設施對應的設計消防歷時,h;
V3——發生事故時可以轉輸到其他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m3;
V4——發生事故時仍必須進入該收集系統的生產廢水量,m3;
V5——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該收集系統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強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數。
F——必須進入事故廢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水面積,ha;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14),石油庫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有效容量設置要求如下:
庫區內應設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統。收集系統可由罐組防火堤、罐組周圍路堤式消防車道與防火堤之間的低洼地帶、雨水收集系統、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組成。
一、二、三、四級石油庫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別不應小于1000m³、750m³、500m³、300m³;五級石油庫可不設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宜布置在庫區地勢較低處。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應采取隔油措施。
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體管道的地方,地面應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統。當雨水收集系統干道采用暗管時,暗管宜采用金屬管道。
雨水暗管或雨水溝支線進入雨水主管或主溝處,應設水封井。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 564-2010)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575-2010)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2-2010)
制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3-2010)
制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18-2012)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
味精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30-2013)
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36-2013)
柴油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41-2014)
飲料制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48-2015)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20)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