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②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増大30%及以上的。
③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増大,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④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増大,導致 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氮 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其他大氣、水污染物因子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 超標污染因子):位于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増大,導致 污染物排放量増加10%及以上的。
⑤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増敢感點的。
⑥新増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科、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増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増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増加10%及以上的。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