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碣生態環境分局檢查發現一家鞋材廠存在擅自增加設備、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問題。
現場檢查時,該鞋材廠在未經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增加3個噴臺、4臺烤箱等生產設備。烘烤工序和16臺烤箱沒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廢氣無組織排放。噴漆工序配套的噴臺水簾柜沒有開啟,樓頂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已開啟但管道破裂漏風;活性炭吸附設施側板敞開,部分炭箱為空置狀態;活性炭未及時更換,呈吸附飽和狀態,導致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部分廢氣經管道破裂處和活性炭側板向外環境排放。噴漆車間部分窗戶和門在作業時打開,噴漆、烘烤等工序未在密閉空間作業,部分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經窗戶和門向外排放。執法人員立即查封相關生產設備,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規范做法: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活性炭的填充量應根據活性炭吸附裝置的風量、氣體流速、VOCs濃度等因素規范設計,參考不小于最少填充量,以確保達到較好的吸附效果。企業應根據生產狀況定期更換活性炭,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運行過程發現活性炭堵塞、效果變差時應及時更換,更換活性炭時應同步做好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廢活性炭按危險廢物妥善處理。
廢氣處理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處理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等,確保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廢氣達標排放。做好每日運行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具體、詳盡。將廢氣處理設施應急管理納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環境應急物資,在危險場所按規范設置安全警示牌。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