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稱《通告》)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進行公示。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廣州市擬對全市范圍內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通告》提出,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通告》規定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國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通告》要求,在用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