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橫瀝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振興中路某處有一違法五金電鍍加工點。分局立即開展周密部署,安排人員到舉報地點“踩點”,摸清被舉報企業的具體位置、周邊環境、生產排污情況、生產規律等情況后,于10月26日果斷采取行動,聯同公安部門一舉查處該違法企業。
經調查,該違法加工點藏身于一棟居民樓,底層為商鋪,樓上為非法設置的生產車間,設有鍍槽、噴槍、鉆孔機等設備。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電鍍工序正在生產,槽內儲有藍色溶液,掛有正在加工的五金件,現場還發現硫酸銅、光亮劑等原材料。在車間內清洗區,執法人員對廢水進行快速檢測,發現重金屬嚴重超標。清洗廢水經過管道直接排到兩棟樓之間巷道的地面上,最終流入市政污水管網,小巷地面有明顯的腐蝕痕跡。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涉案企業廢水采樣檢測,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調查取證,并依法查封該廠的生產設備。公安部門依法對該企業涉嫌未備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法條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除行政責任外,當事人涉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