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成功后,在發生某些情況下,是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接下來,我們來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注意事項。
一、關于“重新申請”的相關規定
若排污單位存在下面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應該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1.排污單位存在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項目;
2.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的;
3.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有增加的。
二、關于“變更”的相關規定
1.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2.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3.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分解落實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的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三、排污單位“變更”排污許可證需要提交?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3)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如何延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為預留各企業修改補正時間,建議根據自身實際提前3-4個月在系統內填報申請表。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延續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3)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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