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廢水及污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是《中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出臺以來,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為中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
基本案情
線索來源
中山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中山市重點排污單位,2015年至2018年期間,該公司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及污泥偷排至洪奇瀝水道。經采樣檢測,涉案公司經私設暗管排放的廢水及污泥中含有多種重金屬污染物,涉嫌嚴重污染環境。
調查評估
2021年3月,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評估,涉案公司非法傾倒廢水及污泥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總計371萬余元。
磋商情況
2021年5月,經賠償權利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向涉案公司發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同年7月,在檢察機關的釋法說理和監督下,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與涉案公司現場簽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雙方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數額、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問題達成一致,并共同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同年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確認協議有效。涉案公司現已按照協議約定,分六期完成賠償款的支付。
經驗啟示
協調聯動,形成強大法治合力
本案中,行政主管部門與司法部門的良好互動,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動。前期,檢察機關通過發送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將賠償案件線索移送生態環境部門。后期,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邀請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指導,促成磋商協議的簽訂,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營造“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
分期賠付,確保責任履行到位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賠償義務人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同意涉案公司分期賠付,并討論確定了分期付款范圍、分期時限等,在落實賠償責任的同時考慮到企業生存發展,讓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兼具“力度”與“溫度”。同時,本案通過司法確認賦予磋商協議強制執行力,有效保障賠償金額按時付清,企業履行賠償義務到位。
專家點評
本案亮點在于充分運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助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范化,檢察機關通過發送檢察建議的方式,將賠償案件的線索告知生態環境部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有效銜接。案件辦理過程中,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有效推動了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成功。另外,辦案部門也充分考慮疫情因素,同意企業分期賠付,既保障了賠償款可以落實到位,又兼顧了賠償義務人的實際財產和經營狀況,推動市場主體有序合法經營。(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晏恒)
來源:廣東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