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種預案區別于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消防、衛生等其他應急預案,以便于企業和的執行和管理。
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粵府辦〔2008〕36號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一、國家對環境應急工作的相關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規定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規定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二、哪些企業應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2015年1月8日印發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文件的第3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三、誰來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8條規定,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四、如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①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②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③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④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⑤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與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一致,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