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生態環境分局對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粘盒工序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廢氣未經處理排放至外環境中,公司驗收檢測與驗收報告內容也存在遺漏。
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吸塑托盤、彩盒加工生產。現場設有吸塑成型、打板、絲印、上光油、粘盒等生產工序及相關設備,其中粘盒工序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與該公司驗收報告中的“吸塑成型、打板、絲印、上光油、粘盒工序產生廢氣經收集后引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不符。執法人員進一步對比驗收檢測和驗收報告內容均發現存在遺漏。該公司涉嫌環保驗收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雙筆錄,擬立案查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和“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該公司或將面臨20萬元以上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