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哪些企業應當披露環境信息
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重點排污單位;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相關罰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