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工廠擴建環評辦理簡述:
建設項目擴建增加工序或設備后,產能和產生的污染物都會增加,對環境影響也會加大。如果增加工序或設備的情形發生在環保驗收之前,需要按流程重新辦理環評手續,排污許可證也要重新申領或變更。若新增部分屬于豁免環評或不納入環評管理范圍內的,則無需重辦理環評手續。如果建設項目在完成驗收工作后新增工序或設備的,新增的部分應當以擴建項目或新項目予以認定,并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和驗收手續。
關于新增工序、設備重新辦理環評手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關于排污許可的內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二、環評根據污染的嚴重程度分為:
(1)、環評報告書:對周邊產生嚴重環境影響或嚴重污染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報告書。
(2)、環評報告表:對周邊產生一般環境影響或一般污染的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報告表。
(3)、環評登記表:對周邊不產生環境影響或不產生污染的企業或單位需做環保登記表。
三、東莞工廠擴建環評辦理需要的其本資料:
1、總人員:
2、占地面積、建筑、使用(分開寫明):
3、總投資:
4、主要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5、產品名稱及年用量:
6、原輔材料名稱及年用量:
7、生產工藝流程:
8、年用水量、年用電量:
9、項目四置圖:
10、廠區平面圖:
11、法人代表:
12、營業執照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來源: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