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排污許可證簡述:
一般來說, 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排污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排污企業繼續排放污染物屬于違法排污行為。因此,排污企業需要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部門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二、東莞排污許可證延期和換證辦法:
東莞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即在企業端-許可證延續模塊提出申請。點擊許可證延續,申請排污許可證延續時只需編輯以下頁簽:大氣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及總許可量信息;水污染物申請排放信息;上傳相關附件。其他許可信息需要變更的,應先完成許可證變更審批,再申請延續。
如企業延續申請時,涉及以下變動的,請直接選擇重新申請,同樣可以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包括: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排污許可證被注銷情形:
三、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排污許可證會被注銷:
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申請換證的;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達到規定條件,不予換證的
3、排污單位的資質被依法終止的;
來源: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