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減輕建設單位負擔,幫助建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自主環境保護驗收。
驗收依據
(一)法規標準依據
自主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嚴格執行如下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指南、標準的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驗收程序和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規定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監測報告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規定了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調查報告編制要求。
(二)環評報告、批復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及批復、變更或補充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相關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及生態環境部門復函等。
(三)行業驗收規范依據
對于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發布19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其中城市軌道交通、汽車制造、公路、制藥、醫療機構5項屬北京市范圍涉及較多的行業,滌綸、煤炭采選等14項在北京市范圍內涉及較少,類似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一、驗收范圍及期限
(一)范圍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開展自主環境保護驗收。
自主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其中,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環境保護措施是指預防或減輕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管理或技術等措施。
(二)期限
驗收期限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不應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可依法進行分期驗收。
二、驗收主體及責任
(一)驗收主體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二)驗收責任
建設單位應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查驗、監測、記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并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委托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驗收一般程序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程序和內容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要求;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程序和內容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要求。
本指南給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一般程序和內容。驗收工作主要包括準備工作、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和后續工作,其中驗收監測(調查)工作可分為現場查驗、驗收監測和調查、編制驗收報告三個階段。
來源:環保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