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發揮警示作用,督促問題整改,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公開通報 2 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例。其中一起是因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驗先投且逾期不改正,擬處罰款110萬元;另一起是因未按要求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管控措施,目前已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案件正在按程序辦理中。
一、 長沙縣某鋼件公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驗先投逾期不改正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7日,接長沙縣藍天辦數據通報,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對位于黃花鎮的某鋼件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自2008年起從事配重塊生產,取得環評和環保驗收手續,2021年2月,該某公司建成2間噴漆間(含烘烤間),面積約200㎡和4間打磨間,同年3月正式開始溶劑型涂料噴涂作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三十一、通用設備制造業69項,應當辦理環評報告表,但該公司未辦理,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分別于2021年6月30日和2021年7月9日就該公司“未驗先投”和“未批先建”作出處罰決定,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至此次檢查時,該公司仍在未組織開展環保設施驗收的情況下,使用該噴漆間(含烘烤間)、打磨間作業,逾期未改正時間長達10個月。2022年10月21日,長沙縣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該企業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相關標準,擬處罰款110萬元,該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次日提交陳述申辯報告,鑒于陳述申辯內容、理由不屬于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未予采納。
二、 瀏陽市某建筑材料制造公司未按要求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管控措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8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執法人員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相關要求,對轄區內某建筑材料制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生產線正在生產。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該公司在線監測數據顯示,發現2023年1月1日至7日間,該公司在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后,未按照湖南省工業源重點管控企業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中的要求實行停產減排措施,仍在組織生產,排放大氣污染物。
查處情況
2023年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該公司回轉窯配電室實施查封。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已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案件正在按程序辦理中。
來源:長沙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