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運行維護關注要點
1.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和相關廢氣參數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維護、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
2.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
3.CEMS 應實現連續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廢氣參數,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可支持打印)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的功能。輸出參數計算、濕基濃度和干基濃度轉換應參照 HJ 75 相關要求。
4.監測站房內溫度宜保持在 15 ℃~30 ℃,相對濕度應≤85%,空調應具有來電自動重啟功能,站房內應安裝排風扇或其他通風設施。 監測站房內應配備零點氣和量程標準氣體,以滿足日常零點校準、量程校準、正確度核查的需要。 監測站房應有防水、防火、防潮、防雷、隔熱、保溫措施,站房內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若站房設在防爆區域內應按照 GB/T 3836.1 中相關規定配備防爆等安全設施。
5.非甲烷總烴參比方法可選用 HJ 38,也可選用國家發布的其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若采用 HJ 38 作為參比方法,樣品應在加熱后分析。
6.定期校準應滿足 HJ 75 中抽取式氣態污染物 CEMS 定期校準的相關要求。
7.定期維護應做到:
a) 使用氫氣鋼瓶時,至少每周巡檢一次鋼瓶的氣體壓力并記錄,同時對減壓閥、氣體管路進行安全檢漏并書面記錄,有條件的應做到一用一備;
b) 使用氫氣發生器時,至少每周檢查一次氫氣發生器變色硅膠,硅膠超過 2/3 變色時應予以更換;
c) 使用氫氣發生器時,應按其說明書規定,定期檢查氫氣壓力、氫氣發生器電解液等,根據使用情況及時更換電解液,定期添加去離子水;
d) 至少每周檢查一次除烴裝置的溫度,應使其保持在 350 ℃以上;
e) 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峰時間與標準譜圖的一致性是否符合儀器使用手冊要求;
f) 至少每月檢查一次燃燒氣連接管路的氣密性,NMHC-CEMS 的過濾器、采樣管路的結灰情況,若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維護;
g) 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零點氣發生器中的過濾填料,根據使用情況對其進行更換;
h) 使用催化氧化裝置的 NMHC-CEMS 至少每年用丙烷標準氣體檢驗一次轉化效率,若丙烷轉化效率不能達到 95%以上,則應更換催化氧化裝置;
i) 更換主要部件如色譜柱、定量環后應對 NMHC-CEMS 進行示值誤差檢測,并記錄校準數據和過程,校準數據滿足第 5 章相關要求且穩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j) 維護頻次和定期維護記錄格式參見附錄
8.至少每 3 個月做一次正確度核查,將參比方法測定結果與 CEMS 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
9.CEMS 日常運行維護應包括日常巡檢和日常維護保養、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數據審核和處理按照 HJ 75 中相關要求執行。
10.安全要求
運行維護、檢測相關人員應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a) 運行維護、檢測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
b) 運行維護、檢測人員應掌握防火防爆常識,并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c) 設置安全監督員制度,在維護檢測作業中,應接受安全員監督;
d) 應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在檢測現場嚴禁穿脫和拍打衣服,不得梳頭和追逐打鬧;HJ 1286—2023
e) 嚴禁將火種帶入檢測現場;
f) 雷雨天應停止檢測作業,防止雷擊。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