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評環保竣工驗收包括:東莞建設項目環境環保竣工驗收、東莞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 東莞環評驗收審批、東莞環保工程竣工驗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三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環保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主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保局第十三號令)(全部內容)。
按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程度和我市實際,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劃分為A、B、C三類進行審查。
A類項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主要包括石化化工、醫藥制造、有色金屬冶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核與輻射、海洋工程、位于環境敏感區的生態影響類項目以及環保專業基地外造紙、電鍍、印染等重點污染行業的建設項目。
B類項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濱海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審批。主要包括金屬表面處理等工藝產生生產廢水、使用溶劑型VOCs原輔材料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其中除了海洋、輻射、固體廢物處置項目外,其他項目位于松山湖、茶山鎮、寮步鎮、大朗鎮、大嶺山鎮、石龍鎮、石排鎮、企石鎮、橫瀝鎮、東坑鎮范圍內的,由松山湖功能區直屬分局審批;位于濱海灣新區交椅灣版塊范圍內的,由濱海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審批。海洋、輻射、固體廢物處置項目及位于其他鎮街的項目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
C類項目由屬地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審批。主要包括告知承諾制、硅橡膠和塑料制品制造、紙制品和商標印刷、金屬制品壓鑄和金屬表面熱處理以及制鞋(含噴漆、硫化工作除外)的建設項目。
來源:環保